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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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等债权实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法院通常是会支持的。但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发生的律师费?

裁判要旨

尽管协议未对律师费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但协议约定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注:现《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守约方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基本案情

1、2009年11月9日,西航港公司与四川汉能公司签订《太阳能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基地厂房资金合同协议》,约定西航港公司向四川汉能公司提供借款。对于违约责任,协议仅约定违约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事宜。

2、西航港公司先后共向四川汉能公司提供借款1.455亿元,但四川汉能公司未依约归还借款及利息。

3、西航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汉能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为实现债权,西航港公司聘请律师提供诉讼代理律师,发生律师费用。

法院判决

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将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

实务经验总结
李巧霞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案件办理经验,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如下分析和提醒: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费等债权实现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守约方聘请律师提供实现债权的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注: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应由违约方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损失额。但有的法院却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而认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从而驳回守约方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支持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存在不同的裁判规则。为了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建议广大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律师费、保险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确保依法维权时,要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一:律师费的产生由违约行为所引起,系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1:洛阳市城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龙武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

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案例2: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坤鼎恒信(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德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770号】

律师费20万元是因坤鼎恒信公司、邱明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德道投资中心维权的额外合理费用支出,一审法院支持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二:无合同明确约定情形下,律师费不属于违约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缺乏依据

案例1:北京华博至诚拍卖有限公司与赵欣颖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293号】

关于律师费的赔偿问题,因赵欣颖与华博公司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方赔偿律师费,且律师费亦不属于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必然损失,赵欣颖要求华博公司一并赔偿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华博公司赔偿赵欣颖律师费,确有不妥,本院予以更正。

案例2:山东宏祖商贸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悦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2843号】

关于悦五洲公司请求赔偿律师代理费和保全保险费损失的主张,由于《钢材采购合同》违约责任部分并无相关约定,其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辽宁时交联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水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1民终7040号】

经审查,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一方违约造成纠纷时,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中双方亦一致认可合同中没有对律师费进行约定,故水金公司要求时交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的一审反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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