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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财产被法院保全后,案外人可以在保全程序提出异议,也可以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提出异议。如果,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已提出异议又撤回或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还能再提出异议吗?与大家一同探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笔者认为,案外人可以就不同执行行为或不同执行标的分别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就同一执行行为或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在保全程序程序已提出异议又撤回或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再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对法院就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即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均可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若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未区分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明确对同一执行行为不得重复提出异议,若有多个异议事由,应一并提出。
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1、保全和执行程序均可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在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按此规定,无论在保全程序还是执行程序,案外人均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同的是保全程序的异议应以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为前提,否则保全程序提出的异议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2、保全和执行程序不可重复提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此,就同一执行标的,案外人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不能重复提出异议。
3、保全程序的异议审查标准较执行程序严
需要注意的是,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条件不一样,保全程序的异议审查标准更为严格和谨慎,若不满足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前提,建议还是选择在执行程序提出异议,以免错失维权机会。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505号案件中,被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最高院认为天津高院驳回其异议之诉并无不当。
4、异议被驳回后未起诉的,可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维权
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提出书面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但未在法定期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其在执行程序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异议的,法院也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72条的规定,对对驳回异议的裁定,提起执行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比如,在(2015)冀执异字第2号案件中,河北高院认为,案外人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原异议裁定有效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不妥,应不予立案。
综上,案外人就同一执行行为或同一执行标的,在保全程序已提出异议又撤回或者被法院驳回的,进入执行程序后,不能再重复提出异议。就同一执行标的的异议审查标准,保全程序较执行程序严格,应根据案件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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