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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如何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未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
“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是用人单位,不能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台港澳企业驻内地代表处招用中国员工,应委托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中方工作人员的聘用手续,由外企服务单位与中国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3.
用人单位作为发包单位实行外包承包制,将本单位的相关用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如果劳动者是发包单位自行招录、自行管理、直接发放工资,与发包单位存在用工管理关系,应认定劳动者与发包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如果劳动者的招录、用工、工资发放等都是由承包人进行管理,发包单位对这些劳动者并无实质性的用工管理行为,则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与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发包单位应就承包人的非法用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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