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单位上班发生二次工伤的,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张某系福建省A公司员工。2016年7月,张某遭受工伤(九级伤残)。同年12月12日,张某与A公司、社保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三方即日起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社保机构一次性付给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工伤待遇)4万元。事后,张某继续在A公司上班,公司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2年1月,张某再次遭受工伤(七级伤残)。A公司赔偿张某8万元并协助张某向社保机构申领工伤待遇。社保机构以张某的申请违反协议书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张某不服,诉诸法院。

  分歧

  针对张某终止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后又在该公司上班发生二次工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待遇。张某在2016年12月受伤领取“两金”后与A公司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故其无权享受二次工伤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保机构应按“七级伤残-九级伤残”的模式向张某支付“两金”。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职工领取“两金”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将领取“两金”的前提限定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这引发了部分工伤职工,为了领取“两金”,与用人单位通谋假意解约后仍在原处上班的现象。对此,我们应理性看待,不宜苛责。原因在于,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的职工只有在解除、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后才能领取“两金”,但无法以此推导出已领取“两金”的劳动者不能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不能重新与原雇主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判断。该情形非明显为法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