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代理案件不尽职,导致律所被判赔委托人22万元!

法律人那些事2

因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委托人遭受重大损失,律师事务所被法院判决赔偿委托人22万余元。律师执业风险无处不在,以真实的案例,作为执业警醒:

2017年7月份,陕西高女士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以垫付医疗费及“后收费”为委托代理条件招揽业务。随后,高女士和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收费方式为10万元以下按照百分之八收取代理费,超过十万元按照百分之七收取代理费。

2019年3月,律所指派律师代理高女士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起诉前高女士向律师提供了加盖有宝鸡市公安局“进城居住专用章”的户口簿。律师根据陕西省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向法院主张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12130元(五级伤残)、护理费103116.76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2019年7月,律师以高女士系城镇户口为由,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等理由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月15日,高女士将律所起诉至法院,要求律所赔偿经济损失27万余元。律所提起反诉,要求高女士支付律师218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陕西xx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原告委托后,应针对原告户口簿上加盖有“宝鸡市公安局进城居住专用章”的情形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案例检索,以确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对加盖“宝鸡市公安局进城居住专用章”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请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原告以被告陕西xx律师事务所未尽到代理义务,造成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未得到应有的赔偿,违反代理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其造成损失的理由成立。

法院判决:陕西xx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221060元;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陕西xx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1860元。

作为律师,代理案件一定要尽职尽责,如此,才能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代理案件不尽职,轻则遭受经济损失,重则受到行业处罚。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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