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权司法保障和刑事司法领域改革,通过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法治河南、平安河南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1.抓紧实现有效覆盖。各地要严格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阶段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22〕139号)要求,在已经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尽快实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全覆盖。
2.持续提升工作质效。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同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综合运用回访受援人、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方式对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律师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不断提升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二)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1.确定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刑事案件数量、律师人员数量、审查起诉环节已委托辩护人的比例、检察机关书面通知辩护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比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等,确定在鹤壁市、漯河市、济源示范区3地全域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被选为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试点工作。
2.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到位、律师资源较为充足的地区,鼓励其适当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3.明确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通知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4.明确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由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5.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6.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上述通知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7.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上述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对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统筹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2.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4.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5.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法律帮助完成后,值班律师应当将阅卷笔录、会见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提出的法律意见等材料立卷归档。
6.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四)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三)压实工作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完善动态调配机制,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者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四)强化指导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将密切关注各地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并择期开展调研、督导,及时全面掌握试点工作进度,总结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帮助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各地要适时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统计等工作,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试点工作相关情况(具体文书及报表样式见附件)。同时,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对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表现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在有关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充分调动各地推进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附件: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参考样式)
2.法律援助公函(参考样式)
3.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
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情况统计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