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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公布2022年度江苏省居民收入数据,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17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规定,即日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60178元/年进行计算。
江苏省202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178元2、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8124元,经营净收入6421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3、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558元4、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1451元5、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17868元6、城镇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说明:
1、目前,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仅公布2022年度江苏城镇居民收入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最新标准6017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36558元/年进行计算。
2、因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暂未公布2022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数据,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江苏地区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暂按照旧标准59284.8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58934元进行计算。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苏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5、目前江苏地区统计部门仅公布2022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其他赔偿标准仍沿用2021年度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发布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关联文件
1、【江苏高院赔偿标准适用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22〕33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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