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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6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联合起草的《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已经深圳市十一届市律协第六十五次理事会通讯审议通过。
规则倡导投诉人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对进行恶意投诉的投诉人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亦明确了因恶意投诉而导致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会员申请维权的途径、以及对会员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惩处办法。
深圳市律师协会恶性投诉行为处理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优化全市律师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会员执业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是指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控诉、举报、检举深圳律协会员涉嫌违规事项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的“投诉人”,是指向深圳律协投诉的“因深圳律协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深圳律协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投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投诉人向深圳律协投诉其会员涉嫌违规时,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承诺其所投诉的内容符合事实,对所提交的投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同意若存在恶意投诉行为时被列入《投诉人记录名单》。但深圳律协依职权主动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作为投诉人的案件除外。第四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行为:(一)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三)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四)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及证据重复投诉的;(五)经审查发现投诉人存在其他恶意投诉行为的。第五条 投诉人应签署《诚信投诉承诺书》而拒不签署的,或者投诉人有本规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将投诉人列入《恶意投诉人记录名单》,并向深圳律协会员进行提示,提示深圳律协会员谨慎受理其委托事项。第六条 如恶意投诉行为对深圳律协会员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深圳律协会员可向深圳律协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深圳律协会员的合法维权行为进行支持。第七条 深圳律协会员作为投诉人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或煽动、唆使他人实施恶意投诉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将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第八条 本规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深圳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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