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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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并围绕这一目标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开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阶段。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实行法治越来越重要而紧迫。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

——摘自《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求是》杂志2009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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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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