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明确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 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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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的通知 浙高法审〔202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5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照本指引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节选) 为促进矛盾纠纷就地源头化解,推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裁量标准化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 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23、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24、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 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5、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6、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不影响定型化计算残疾赔偿金。 27、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受害人的近亲属,非属受害人遗产。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典型案例 叶某景、叶某元、叶某英、叶某娟、叶某丽等与叶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后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浙1127民初1733号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11民终1414号民事判决 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再468号 【裁判要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徐某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可见,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伤残而导致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情况,通过预设生存年限等标准定型化计算赔偿数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徐某翠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已经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后虽然徐某翠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但其因伤致残的事实客观存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翠在定残后,其应得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已经确定。叶某文虽主张徐某翠已七十九岁高龄,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伤残对其生活上的影响并不大,应对残疾赔偿金予以调整。对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关于七十五周岁的规定,已经考虑了年龄因素,对于高龄受害人在赔偿年限上给予了相应调整。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不因受害人虽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而对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二审按一年计算徐某翠的残疾赔偿金,对一审确定的年限进行调整,存在不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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