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公司要凉凉了?一统筹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非法经营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公安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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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2022年7月13日 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官方平台发布公告 由于公司违规向社会经营统筹业务 已涉嫌非法经营违法犯罪 目前正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图片 图片 公开资料显示: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8-10,注册资本为1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顾伟明,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370833200177660,注册地址为济宁高新区接庄街道办事处远兴路3号兴达产业园一楼,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润滑油销售;轮胎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图片 该公司曾因涉及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起诉,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该公司目前因一起诉讼案件已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及金额862678元。 图片 图片 无独有偶,另一家主要经营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的中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因无力支付赔偿款项,目前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案件多达163个。 图片 风险提示 针对消费者在统筹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统筹单”,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理赔的情况,全国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已纷纷发布通知向消费者提示风险。比如,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就曾于2021年专门发布了《关于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风险提示》,明确消费者购买统筹公司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存在: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等多项风险。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风险提示(2021) 近期,我会接到部分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一些名为XX交通服务有限公司、XX交通运输有限公司、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XX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购买了“机动车辆统筹单”,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得到理赔。对此,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车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消费者购买上述机构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可能存在以下风险或损失: 合法利益缺乏有效保障。“机动车辆统筹单”的出单方均是XX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当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有限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必须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用于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以及在保险业面临重大危机情形下,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 发生纠纷时难以得到有力保护。消费者购买“机动车统筹单”后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可能无法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经营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法律法规对其理赔程序、理赔标准和理赔时效均有规定,发生理赔纠纷时还有投诉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无法享受机动车辆保险的折扣优惠。保险行业建立了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在保险公司连续投保的车辆根据历史出险情况,能够享受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车辆,以后再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购买保险请选择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典型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统筹公司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部分法院对其合法性不予认可,并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认定统筹公司与当事人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三者统筹险”也非“商业三者险”。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杜某伟、李某英与张某博、王某峰、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019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612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再97号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当事人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三者统筹险”也非“商业三者险”。 2、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林某雨与海兴县某达运输队、某禛交通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813号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2878号 【裁判要旨】 由于交通服务公司不是经批准成立的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侵权人虽然与交通服务公司签署了《机动车辆统筹单》,但双方并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交通服务公司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由侵权人对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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