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B2驾照因扣满12分被降级,驾驶员在完成增驾程序并恢复原准驾前驾驶大型货车的,属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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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4日00时50分许,何某兵雇佣的驾驶员舒某文,驾驶何某兵所有的车牌川AF9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成赤高速(川高速S4)成都往自贡方向行驶至156公里加400米处,与停在应急车道内的故障车川Q838**小型越野客车左侧车身后视镜相撞后又与客货车道内朱某飞(川Q838**小型越野客车驾驶员)相撞,造成朱某飞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舒某文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驾驶员朱某飞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一栏载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6.舒某文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记录证实其机动车驾驶证真实,但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舒某文驾驶证准驾车型B2因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2分于2018年1月23日被系统自动降级为C1M,证明舒某文在事故发生时驾驶川AF97**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其实际准驾车型不相符。……” 何某兵所有的车牌川AF97**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9月27日,舒某文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交警部门作出“违法记分3分,罚款100元”的违章处理后,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已满12分,交警部门遂对舒某文的驾驶证作出扣留的处理;同年10月19日,舒某文在交警部门接受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的处理。 死者朱某飞的近亲属朱某庆、欧某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401.75元。 法院裁判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应否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内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认定舒某文作为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所持驾照与实际准驾车型不符。故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应当免除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何某兵认为,交管部门在对舒某文所持B2驾照进行降级处理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舒某文,舒某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驾驶证不能驾驶大型货车。因此,舒某文驾驶涉案事故货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其持有的B2驾驶证真实合法,并非“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相符合的车型”;同时,作为提供保险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当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但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并未举示充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综上,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能免责。一审法院认为,其一,舒某文作为持B2驾照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多年的驾驶员,应当知道B2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满12分所必然导致的后果,即驾照将被作降级处理,且在经重新考试合格消除计分前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为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明文规定的驾驶员应知应晓的内容;其二,所谓驾照的计分,是指交管部门查处违章时,认定驾驶员违反交规后,在该违章驾驶员的驾照档案中计入应扣分值的行为;而驾照的扣分,是指违章驾驶员持本人驾照前往交管部门接受违章处理,扣除驾照记分周期内相应分值的行为。换言之,驾驶员对自己行车过程中的违章行为以及驾照被计分可能不立即知晓,但接受处理被扣分以致扣满12分的,驾驶员必定知晓;其三,根据核查舒某文的驾照违章处理记录(扣分记录),2017年9月27日,舒某文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交警部门现场作出“扣三分,罚款100元”的处理后,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已满12分,交警部门遂对舒某文的驾驶证作出扣留的处理;同年10月19日,舒某文在交警部门接受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的处理。换言之,舒某文至迟在当日起,就应知被扣满12分的事实,也就应当知道自己所持的B2驾照将被交管部门作降级处理,在完成增驾程序并恢复原准驾前不得驾驶大型货车(B2驾照准驾车型);其四,2018年7月24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警对事故进行处理,当场查验了舒某文的驾照,并在随后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将舒某文“驾照真实,但与实际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处操作不当”作为了认定舒某文对涉案事故应承担同等责任的根据。换言之,舒某文明知在接受扣满12分的违章处理后,既未按照规定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更未办理恢复原准驾车型的情形下,仍驾驶与实际准驾车型不符的本案事故货车上路,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其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系涉案商业三者险中所载明的免责条款之一。投保人何某兵所举示的保单中“重要提示”一栏明确载明了“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明确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应当认定保司已履行自己的提示说明义务。况且,不得驾驶与自己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该法定义务,将使保险利益的危险性明显升高而不合理的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综上,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即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不承担涉案商业三者险(100万)内的理赔责任。故作出(2019)川03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向朱某庆、欧某芳理赔11万元,何某兵、舒某文向朱某庆、欧某芳连带赔偿326545.3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何某兵、舒某文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朱某庆、欧某芳326545.34元。理由如下:一审判决认定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向何某兵尽了说明和提示义务而免除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是否应在承保的商业三者险(100万)内承担理赔责任。何某兵、舒某文认为,交管部门在对舒某文所持B2驾照进行降级处理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舒某文,舒某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驾驶证不能驾驶大型货车。因此,舒某文驾驶涉案事故货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其持有的B2驾驶证真实合法,并非“驾驶与驾驶证准驾不相符合的车型”;同时,作为提供保险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应当尽到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但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并未举示充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故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能免责。本院认为,舒某文作为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知道B2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扣满12分将被降级处理,且在经重新考试合格消除计分前不得驾驶B2驾照相对的准驾机动车。何某兵、舒某文上诉称不知道舒某文驾驶证已经被扣12分,但舒某文驾驶证计分周期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22日,驾驶证上载明驾驶员应在计分周期满30日内到交管部门处理,即舒某文至迟应在2017年11月22日前到交管部门接受驾驶证扣分或降级处理,因舒某文未依法接受处理,舒某文未完成增驾程序并恢复原准驾前驾驶大型货车(B2驾照准驾车型),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系涉案商业三者险中所载明的免责条款之一。何某兵上诉主张保险单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投保人何某兵所举示的保单中“重要提示”一栏明确载明了“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明确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应当认定保司已履行自己的提示说明义务。本院认为,何某兵缴纳了保险费用,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将保险条款交给了何某兵,双方就案涉车辆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并且,不得驾驶与自己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一旦违反该法定义务,将使保险利益的危险性明显升高而不合理的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何某兵、舒某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9)川03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何某兵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二审法院认定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保险条款和《投保人声明》上的签名系何某兵本人所签。2、二审判决认定舒某文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向舒某文颁发B2驾驶证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前并未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舒某文将其持有的B2驾驶证给予更换、收回、降级或注销处罚。舒某文的B2驾驶证此前未被交警部门扣留,原审法院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交警部门于2017年9月27日对舒某文的B2驾驶证作出扣留处理,同年10月19日,舒某文在交警部门接受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不当。鹤岗交警支队将舒某文的B2驾驶证自动降级为C1M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舒某文不具有法律效力。舒某文在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晓其驾驶证被降级,其持有B2驾驶证驾驶涉案大货车属于有证驾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舒某文是否明知其驾驶证已经被降级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十大队依据舒某文驾驶证查询记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了发生事故时舒某文的驾驶证状态。另外,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的内容再次印证了舒某文因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交警部门现场作出“扣三分,罚款100元”的处理后,其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已满12分,交警部门遂对舒某文的驾驶证作出扣留的处理;同年10月19日,舒某文在交警部门接受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12分”的处理。前述证据由国家公权机关出具,是佐证原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舒某文事故发生时驾驶与驾驶证不符车辆的事实。故何某兵主张原审法院认定舒某文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无事实依据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查明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已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故何某兵主张财保成都高新支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应当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作出(2020)川民申1512号民事裁定:驳回何某兵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说明:2021年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将2012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第六十八条关于降级换证的规定删除,不再适用: 2012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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