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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军与肖某岩、北京市某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诉讼时效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还是伤残鉴定作出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索引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732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8398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受害人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受害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准,并从该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83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某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军 一审被告:肖某岩 一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某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军及一审被告肖某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9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汇公司申请再审称,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刘某军承担。理由为:刘某军在2016年6月7日提起诉讼时已过诉讼时效,虽然2017年8月7日法院作出了(2016)京0105民初32578号民事裁定准予刘某军撤诉,但不能以此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刘某军又在2020年5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各项费用,一、二审法院应当驳回刘某军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定机构于2016年11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刘某军之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与2013年11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外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军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日期应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准,并从该日起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因此,刘某军有权主张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即诉讼时效期间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刘某军于2016年6月7日第一次将肖某岩、某汇公司、浙商财险诉至法院后又撤诉,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7日裁定准予撤诉,诉讼程序于当日终结,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三年,即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6日届满,故原审法院认为刘某军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某汇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某汇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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