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规定: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统一调整为5万元,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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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 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王某峰、王某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 依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或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在裁判时,只能选择定一个罪,而不能对同一行为既定抢劫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或者既定故意杀人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 典型案例二、曾某青、黄某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 2、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被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行为人无须与致害人一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集(总第38集) 典型案例三、徐某雷保险诈骗案 ——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 利用挂靠单位从保险公司骗得盗窃险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 典型案例四、陆兰生、虞志生保险诈骗案 ——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人事后投保,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2、保险代理人帮助保险诈骗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件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2期 典型案例五、李某华等人诈骗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裁判要旨】 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适应新时期打击经济犯罪案件工作需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修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中,要依法惩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通知印发后,相关司法解释对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2年4月6日 …… 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在境内外正在流通的以下货币: (一)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定中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新旧对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一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关联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王某峰、王某生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为骗取保险金而抢劫、杀人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 依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或是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在裁判时,只能选择定一个罪,而不能对同一行为既定抢劫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或者既定故意杀人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总第28辑) 典型案例二、曾某青、黄某新保险诈骗、故意伤害案 ——保险诈骗罪主体、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可能构成本罪,这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而言的。但从共同犯罪角度看,无上述特殊身份的人也有可能成为有此身份的人的共犯。 2、骗取数额巨大的保险费为目的,虽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而被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与他人共谋伤害自己致重伤,行为人无须与致害人一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集(总第38集) 典型案例三、徐某雷保险诈骗案 ——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 利用挂靠单位从保险公司骗得盗窃险保险金的行为,属于隐名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利用显名被保险人(名义投保人)名义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 典型案例四、陆兰生、虞志生保险诈骗案 ——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 1、保险诈骗人事后投保,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2、保险代理人帮助保险诈骗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案件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 2008年第22期 典型案例五、李某华等人诈骗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裁判要旨】 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来源】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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