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兑诚企业法律顾问
3月1日起,10件登记类行政法规和规章均告废止,提醒各地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及时修订有关审批用语。在起草各类文件时,注意效力时间点,在3月1日之后不再适用相关法规规章。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以下五部登记类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了以下五部登记类规章: 1988年11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2000年1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11年9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4年2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5年8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即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