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酒驾逃逸,保单已载明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等组成并提示投保人阅读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案件索引
一审: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7505号二审: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426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申8471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17时18分,李某锁驾驶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河市处时,与在路东侧行走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发生事故后,李某锁让李会顶替他冒充司机。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锁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安全驾驶,酒后驾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发生事故后,李某锁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李某锁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10%),建议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462.34元。

法院裁判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李某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禁止饮酒驾驶是法律严格规定的,对于一个具有交通常识的驾驶员来说禁止饮酒驾驶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且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是对意外事故的保险。本案酒后驾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故对被告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关于原告损失在商业险免赔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锁赔偿。故作出(2018)冀1082民初7505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92214元、李某锁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1598.43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锁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被上诉人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没有向上诉人出具过保险合同和格式条款,更没有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内容(即酒后驾车、逃逸等行为属于免赔事由)向上诉人予以说明,庭审中被上诉人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上诉人在投保单上签过字,或已经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的证据,因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对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饮酒情形,但已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饮酒驾车不能免除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王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赔偿。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李某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李某锁在一审期间已向法庭提交其保险单,该保险单记载“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可以证明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已一并出示给上诉人李某锁,并提示上诉人李某锁详细阅读,上诉人李某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本案中以被上诉人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未向其出具保险合同和格式条款,未对责任免除条款向上诉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人保三河支公司燕郊服务部应履行赔偿义务,与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20)冀10民终4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李某锁不服,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人保公司燕郊服务部是否将保险单、保险条款等记载免责条款的文件直接交付给了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应当由人保公司燕郊服务部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虽然在一审、二审法院提交了保险单,但投保时是由别人代为投保,人保公司燕郊服务部并没有直接交给申请人任何保险合同,也没有直接向申请人告知过免责条款,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故免责条款对申请人并不生效,人保公司燕郊服务部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被申请人人保公司燕郊服务部是否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申请人李某锁在一审期间已向法庭提交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可以证明保险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已一并出示给申请人李某锁,并提示申请人李某锁详细阅读。据此,原审未予支持申请人李某锁相关主张,并无不当。故作出(2020)冀民申8471号民事裁定:驳回李某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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