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交强险中无责任限额部分赔偿责任的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6民初191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96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14时45分许,周某中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撞击前方遇情停在左侧行车道内由褚某平驾驶的苏E×××××小型越野客车,苏E×××××小型越野客车被撞后再撞前方由夏某锋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苏A×××××小型轿车被撞后再撞中央隔离护栏和前方由薛某松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造成四车、路产损坏及苏N×××××小型普通客车乘员葛某勇、刘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无法查清事发前苏E×××××小型越野客车行驶的路面位置及动态,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乘员葛某勇、刘某华无事故责任)。 苏N×××××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周某中;苏E×××××小型越野客车车主为张家港市瑞德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褚某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该车在人保苏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A×××××小型轿车车主为上海一嗨成山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由夏某锋租赁该车使用,该车在信达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苏E×××××小型轿车登记在朱某丽名下,事故发生时由薛某松驾驶,该车在大地财保常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葛某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葛某勇脾脏切除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葛某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0408.52元。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调取了交警事故卷宗,并出示了交警事故卷宗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询问笔录、车辆检验意见书等材料。 周某中于2017年9月26日在交警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行驶在左侧行车道内,当时下着大雨,行驶速度为每小时80公里左右,距离前车约50至60米左右。当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在中间车道有一辆黑色奔驰轿车在其车前20-30米处突然变道驶入左侧车道,在左侧车道内行驶了2-3秒钟左右就与前车发生碰撞,其发现这个情况后就立即刹车,但是由于距离太近,路面湿滑,其车直接追尾撞上了这辆奔驰车。估计奔驰轿车速度有每小时100公里左右,从其发现奔驰轿车与前车发生碰撞到其车碰撞奔驰车之间有2秒钟左右。
褚某平于2017年9月26日在交警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行驶在中间行车道内,当时下着大雨,其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左右,在其车前有一辆大货车,速度很慢,于是其就变道驶入左侧行车道,在左侧行车道与前车保持有20米左右距离,行驶了约有1公里左右,突然看见前面的轿车停了下来,于是其也立即刹车,在距离前面轿车4-5米处停了下来。变道后其在左侧行车道内行驶了约有2分钟左右。其在变道前,看了左侧后视镜,左侧行车道内后面有车,距离其车不远,是否是撞其车的这辆别克商务车其没有看清楚。其车上高速后就打开双跳警示灯的,因为下着大雨。从其车停车到其车被撞有10-15秒左右。 夏某锋于2017年9月26日在交警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行驶在左侧行车道内,当时下着大雨,其车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左右,当行驶至事发地时,其看见前面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减速停车,其也就减速停车,在距离前车2米左右停了下来,停了约15秒左右,突然听到后面有碰撞声,紧接着其车被后车追尾碰撞了,其车被撞之后又撞上中央护栏和前面的比亚迪轿车。因为当时下着大雨,其开车时就开着双跳警示灯。从其车停车到其车被撞之间有15秒左右。整个过程中,其车被撞了一次。 薛某松于2017年9月26日在交警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驾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其车行驶在左侧行车道内,当时下着大雨,其车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60公里左右,当行驶至事发地时,其看见前面的一辆大众轿车减速停车,其也就立即刹车,但是距离太近还是与大众车轻微碰撞,大众车的驾驶员下车看了看没有什么大事就开车走了,其当时因为雨太大没有下车,等前面大众车走了之后,其刚准备起步离开,就在这时后面的车追尾撞上了其的车,于是其就下车看见车后有3辆车追尾撞到了一起。其开车时就开着双跳警示灯。从其停车到其车被后车碰撞之间有30秒左右。其车就被撞了一次。 葛某勇于2017年10月11日在交警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乘在周某中的车上,在苏州上高速公路之后,天一直下着大雨。当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突然听见猛烈的碰撞声,其人往前一冲,安全带勒在肚子上。其肚子很疼,其跟周某中讲,其受伤了。过了一会,120救护车把其送到江阴人民医院。整个碰撞的过程其没有看见。 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苏A×××××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苏E×××××小型轿车车尾碰撞可以成立;苏E×××××小型越野客车车头、车头左前侧与苏A×××××小型轿车车尾右侧、车身右前侧碰撞可以成立;苏A×××××小型轿车车身左前侧与事故现场中心隔离金属护栏碰撞可以成立;苏N×××××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苏E×××××小型越野客车车尾碰撞可以成立。 周某中于2018年4月24日在该院开庭笔录中陈述:当天下雨,其一直按80码的速度行驶,其看到前面苏E×××××小型越野客车的时候距离100米。该车是从其后面超过去的,该车超过其的车以后就一直在其前面行驶,行驶了大概有十几秒的时间。该车变道过来后,离其的车有80-100米,其的车与该车保持100米的车距,行驶了十几秒后,该车突然停下来,其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其看到该车停下时距离我不到100米。 褚某平于2018年4月24日在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其是在第一车道,其从中间车道变更到第一车道后,行驶了大概一两分钟,其发现前面有车子停着,其就刹车马上停下来。停下来后大概15-20秒,后面的车就撞上来了。
法院裁判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前车人员因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从薛某松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到周某中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未超过30秒钟时间,因时间太短,不能苛责前车人员在该较短时间内履行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故对周某中陈述因前车未设置警示标志而要求前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2、关于褚某平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周某中在交警所作笔录和一审法院开庭时所作笔录中的陈述,两者内容有很大差异。根据夏某锋、褚某平、薛某松等人的陈述以及周某中于2018年4月24日在一审法院开庭时的陈述,可以确定在周某中驾驶车辆追尾褚某平驾驶的车辆前,褚某平驾驶的车辆并未与夏某锋驾驶的车辆碰撞,在薛某松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后,夏某锋的车辆、褚某平的车辆均已刹车并停住了。故周某中在交警所作笔录中关于在其车辆碰撞褚某平车辆前,褚某平车辆已与夏某锋车辆碰撞这一陈述不可信。周某中于2018年4月24日在一审法院开庭时陈述:褚某平的车辆变道到周某中的车道内后,褚某平的车辆与周某中的车辆相距80-100米,周某中的车辆与褚某平的车辆保持100米的车距,行驶十几秒后褚某平的车辆停下来,周某中刹车不及撞上褚某平的车辆。褚某平陈述其车辆变道后到周某中的车辆撞上,大概有一两分钟。结合周某中、褚某平的上述陈述及其他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褚某平的变道行为已经完成,周某中自述其在左侧车道行驶十几秒,与褚某平保持100米的车距,故褚某平的变道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对周某中因褚某平变道而要求要求褚某平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周某中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遇情操作不当,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制动措施,追尾前方车辆,其应对葛某勇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葛某勇乘坐周某中车辆,周某中车辆与褚某平的车辆相撞,褚某平车辆的保险公司人保苏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夏某锋车辆、薛某松车辆未与周某中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夏某锋车辆、薛某松车辆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18)苏02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人保苏州分公司赔偿葛某勇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周某中赔偿葛某勇各项损失共计152971.32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周某中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其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发生追尾并连环相撞是否系其造成缺乏证据。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薛某松与前车碰撞后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2)褚某平从右侧超车变道后急刹车与其车辆碰撞属于反道超车强行变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3)其因距离事故时间7个月左右,在庭审中作出不同的陈述与记忆误差有关,一审应以其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4)事故发生时正下大雨,各方均应减速驾驶,一审苛求其一人安全操作显失公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前车未放置警示标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从薛某松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到周某中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发生交通事故,整个过程未超过30秒钟时间,因时间太短,故一审认为不能苛责前车人员在很短时间内设置警示标志并判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关于周某中等行车人责任的认定。周某中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在遇到险情时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制动措施,追尾前方车辆,故其应对葛某勇超出交强险无责限额部分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褚某平的变道行为已经完成,周某中自述其在左侧车道行驶十几秒,与褚某平保持100米的车距,故褚某平的变道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一审认定褚某平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不当。夏某锋及薛某松的车辆未与周某中的车辆发生直接碰撞,夏某锋车辆、薛某松车辆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2018)苏02民终49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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