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一、二审判决未对房屋损失及附属物损失的赔偿款计付利息,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过渡费及搬家费损失,原审已按照两倍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对黄宝银户的公平保护,故该部分损失无须计算利息。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148892.3元赔偿金(房屋损失121049.5元+附属物损失27842.8元)为基数,以2011年8月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8号
最高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委托行为予以审查,系与当事人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不服此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最高院: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于确有证据证明恶意虚构诉讼请求数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规制。
最高院:二审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只进行询问调查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行政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与当事人属于同一社区、单位。
最高院:消费者明知商品房有抵押权负担仍购买,是否可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院: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后未通知当事人属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最高院:债权人拨打债务人电话主张权利,如果无法证明通话者为债务人本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