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选(2021版)
典型案例1
高某利与陈某存、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假肢安装费 | 假肢维修费 | 赔偿年限
【案件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再171号
【裁判要旨】关于假肢安装费及假肢维修费的问题。本案系侵权纠纷,高某利因其身体权及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重在对人身伤害所产生的后果给予法律上的补救,保护的是特定的人身权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种物质性的人格权;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以维护自然人身体完整性为基本内容,人体各组成部分完整地运转,是维持生命和安全的前提,不允许肢体残缺、器官丢失等情况发生。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权两项具体的人格权利。生理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动自主。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对人身损害的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也包括了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内,是对人身给予保护的根本方式,其目的和功能在于,通过损害赔偿的形式,维护人作为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一切条件及其安全,保证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不被他人非法剥夺和侵犯,适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本案中,高某利于1966年6月14日出生,现年未满六十周岁,一审法院根据高承利的实际年龄确定高承利的假肢安装费赔偿期限为20年,根据高某利实际伤残情况、所安装假肢的情况及乌鲁木齐德信康诚假肢有限公司对高某利假肢更换周期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高某利的假肢安装次数共计8次,假肢安装费384000元,假肢维修费96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假肢安装费的计算及假肢维修费的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宗旨,奎屯润西公司对高某利就假肢安装费及维修费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根据一审法院2019年5月24日庭审笔录记载,奎屯润西公司所称的新疆同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系由奎屯润西公司提交,奎屯润西公司就高承利的假肢安装费及假肢维修费应以该鉴定报告为准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高某利的假肢安装费应确定为384000元,假肢维修费应确定为96000元。
典型案例2
李某梅与阿扎提·玉某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第三人侵权 | 雇主责任 | 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再131号
【裁判要旨】关于李某梅要求阿扎提·玉某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损失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明确了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即雇员一方既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导致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涉案事故发生后,李某梅作为赔偿权利人已向大欣公司主张赔偿且部分主张得到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已消灭,其再次请求阿扎提·玉某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10000元损失无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3
苏某保与张某民、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民政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刑事犯罪 | 物质损失 | 残疾赔偿金
【案件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再142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因张某民私自驾驶米东区民政局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某保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民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保的身体伤害是因张民的机动车驾驶行为而造成,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对苏某保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将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苏某保伤残等级为十级,残疾赔偿金计算为8472元×20年×10%=17484元。鉴定费系苏某保为确认因张某民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程度而产生,对其要求张某民支付的请求予以支持。故,苏某保主张的17484元残疾赔偿金、鉴定费730元的申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4
巫某云与徐某强、克拉玛依市宏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新车 | 贬值损失 | 间接损失
【案件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再85号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未将机动车“贬值损失”作为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动车“贬值损失”就一定不能得到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机动车“贬值损失”问题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车辆在被购买后仅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巫某云对涉案车辆被损坏并无任何过错,而徐某强却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的维修费费用数额达到78878元,涉案车辆经过维修但仍然存在“后备箱门支撑不稳定、后尾灯缝隙过大、档位不灵活”等问题。上述事实表明涉案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其安全性、驾驶性能均会降低,其价值也会明显减少,故本院对巫某云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新嘉价估字(2016)056号《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29653元,徐某强、宏雁公司、鸿宇公司、人保财险克分公司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不合理之处,故本案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巫某云因鉴定所支出的费用亦属于其所受到的损失,为应当得到赔偿。故,徐新强应当向巫某云赔偿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29653元及鉴定费用损失2986元。
典型案例5
翟某才与姜某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护理费 | 退休人员
【案件索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再104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条仅是对实际进行护理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误工费计算,但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及支付条件。本案中,翟某才右侧股骨颈骨折,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必需有人对翟某才进行护理,无论任何人作为护理人员提供了护理劳务,都应产生护理费用。此时,翟某才不可能自行护理,姜某文对其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既不自行护理减少经济损失亦不提供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在此情形下,翟某才妻子替代姜某文所应当承担的护理责任,姜某文就应承担支付护理费责任。护理费是加害人支付给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护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费义工,故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用的权利。根据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权利人的损失为准,以达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权利人的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护理人员提供的劳务亦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范畴。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完全等同于工资,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根据政策规定作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后,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或条件时,退出劳动岗位,不依赖提供劳动而依法领取的养老金,虽为固定收入,其性质已非劳动报酬。原审以翟某才的妻子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作为固定收入,因其未能提交在护理期间收入减少,故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