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关于婚姻有“六礼”之说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征,亦称纳币,也就是我们所俗称的“彩礼”
至今仍有许多地方保留着这个习俗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对于很多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如果婚姻出现裂痕数目不小的彩礼的归属该何去何从?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况不予返还彩礼?
姚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案件,我们就通过这起案件来寻找上述问题的答案吧!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在订婚时,原告家给付了被告倪某某家彩礼钱46800元,并为被告家购买了万余元的结婚用品,被告倪某某遂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同年9月,被告与原告家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回其父母家长期居住。今年年初,王某某将丈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丈夫倪某某离婚,并要求倪某某返还彩礼钱和各种购物费用60000元,给付生活困难补助3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方家庭四人,其中三人是残疾人,无固定经济来源,为了缔结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倾尽家庭所有给付了被告家彩礼后导致了家庭生活更加困难,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在庭审中也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原告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可以酌情返还。原被告双方无财产可供分割,离婚后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予适当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二、由被告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三、由被告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36000元。其实关于彩礼,能说的还有很多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彩礼的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哪些情况不予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哪些东西不算作彩礼?改口费、认亲费亲戚朋友赠送礼金如改口费、认亲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女方通过自己的行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也不能算作彩礼。另外,如果赠送的嫁妆款已用于生活消费则不予退还,在办理婚礼过程的实际花费也不予退还,双方相互见面接受的礼金按赠与对待,已经长期使用的衣饰也不予退还。恋爱中赠送的礼物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恋爱中赠送的礼物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在古代,彩礼重在形式,而不在于数量,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而现如今,彩礼却变成了婚姻的照妖镜,要多了怕对方给不出,要少了怕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其实彩礼的本质,要看的绝不是财,而是礼,婚姻是一次长达几十年的旅程,而不是一场,利益熏心的恶臭交易,愿所有婚姻都是因为爱情。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