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

在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频繁发生的社会背景下,2012年我国立法机关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其作出了更为详细、明确的规范。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还不能准确把握,实务上还处于进一步探索的阶段,本文期待可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截止2020年6月,在无讼网输入“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716 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831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共计8425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有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不是原诉案件当事人,亦即原告必须是原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中未列明的案外第三人;第二,必须是其合法的权益遭受到原生效裁判、调解书的不利影响,使其负担法律上不应有的义务或者遭受损失 (包括有损失之虞)。当然,该损失系指物质利益损失或曰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第三,未参加原诉讼并非其主观原因导致,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原告主体的客观原因。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指原案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假若原案出现“第三人”,应当对该“第三人”进行区分对待。如果原案中出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鉴于此种第三人具有相当于原告的当事人地位,则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将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添列为被告。假若原案中存在的第三人实际身份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务必依赖原案处理结果的实际法律效力内容加以甄别归类。对于在原生效裁判中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其在原案中实际身份为被告,因此,也应当将其添列为撤销之诉的被告。除了上述情形,对于原案中的其他第三人,应将其罗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

此处的客体即对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是指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时所指向的生效法律文书,即第三人在诉状中明确表示为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这三种文书虽形式、内容有别,但皆系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关于该诉的客体的规定均限于法院制作的判决书,不含裁定书和调解书。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撤销对象更为广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

按照我国现行法,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至于如何正确阐释和精准把握此6个月的时间期限要求,应强调两点:首先应深刻理解与合理界定法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含义,实务中在作具体认定时需认真全面考虑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亲疏利害关系、第三人经常居住地信息环境、第三人距离管辖法院的远近、案件公开审判的情况、庭审时是否牵连第三人、执行时是否关涉第三人等现实客观条件,并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综合判断;其次,该6个月期间,属于典型的除斥期间,不得变相延长。

(以上参见李卫国、林致仰:《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立法完善》,《贵州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对于债务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件,其投资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   件:王某福与华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体资格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应否受理王某镇就(2014)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所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仅系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但在实体权利义务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2014)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案件中,兴仁县新龙场镇兴昌煤矿是债务人,而王某福作为其投资人也应为直接债务人,而不是该案的第三人,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王某福如果认为(2014)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实务要点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不包括执行裁定。

案  件:肖某伦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终41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对象;执行裁定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焦点是肖某伦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提供的救济途径,撤销的对象为民事诉讼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本案中,肖某伦起诉请求撤销执行裁定,该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并非民事诉讼程序中产生的裁判文书,肖某伦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

实务要点三:

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保护。

案   件:崔某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145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普通债权;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崔某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除此以外,还必须具备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即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该种民事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保护。

实务要点四: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其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必然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民事权益。

案   件:杨某贤与李某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终1308号民事判决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权益;生效裁判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第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并符合其他起诉要件时,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起诉期间应当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六个月起诉期限的时间起算点的确定,决定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程序条件是否具备。第三人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必然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民事权益。因为法条所称的“民事权益”能否构成以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实体权益,应当经过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体审理以后加以判定。故只要具备一定的权利外观,即可认定为本法条所称的“民事权益”。

实务要点五: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若第三人请求撤销时一并提出独立的确权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考察该确权请求是否与原诉讼标的相关。

案   件:天津港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物储国际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156号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确权请求;诉讼标的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据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一般应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主文或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相应地,第三人提起撤销生效判决之诉时,审理范围一般应限于判决主文是否应予撤销。如第三人请求撤销时一并提出独立的确权请求,应考察该确权请求是否与原诉讼标的相关。

· 小结 ·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要素等内容形成了诸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例如,对于债务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的案件,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亦为债务人,故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包括执行裁定。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保护。此外,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其认为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不必然是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民事权益。还应注意的是,若第三人请求撤销时一并提出独立的确权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考察该确权请求是否与原诉讼标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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