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20年1—3月份案例裁判要旨

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侵权——陕西西安新城法院判决杨幂诉幂吻茶饮店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肖像权受到侵害后,侵权人已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无需再行判决;酌定损害赔偿额应考虑肖像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商业价值等因素;侵权人不存在侮辱、诽谤、丑化肖像等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获得支持。

 本案案号:(2019)陕0102民初6313号

 案例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姚建军2
保证债务未确定发生时保证期间不能起算

——北京二中院判决首创公司诉视际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保证中,反保证人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保证人要求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本案案号:(2017)京0102民初3347号,(2018)京02民终7900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韩耀斌3
银行行使抵销权不能当然构成不当得利的阻却事由

——江苏无锡中院判决金川公司诉华士支行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与借款人约定拥有抵销权可以直接扣款。对于他人错汇至借款人账户的款项,借款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商业银行直接扣款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行使所谓抵销权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阻却事由,仍应向他人直接返还。

本案案号:(2018)苏0281民初14899号,(2019)苏02民终759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建聪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赵 蔚4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时债权人的法律救济

——北京二中院判决国电公司诉华美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受让人未按期支付价款,却将所受让的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他人,损害了转让人价款债权的实现。结合不合理转让行为发生的背景、时间、对价等情形足以认定受让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的,转让人可以请求确认受让人与他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案号:(2019)京0115民初3782号,(2019)京02民终10103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超雄5
未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江西上饶中院判决占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在不适宜超车路段超车导致损害发生,虽然与受害人没有“接触”,但行为人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7)赣1123民初980号,(2018)赣11民终331号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桑志祥6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的司法处理

——重庆合川法院判决建行合川支行诉黄某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因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请求保管遗产的继承人协助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本案案号:(2018)渝0117民初2882号,(2018)渝01民终4548号,(2018)渝0117民初1117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赵颖嘉  杨红平7
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追偿权应是有限的

——重庆北碚法院判决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诉黄某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证明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向工作人员追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本案案号:(2019)渝0109民初6072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李迎波8
不承担责任的一审被告上诉主体资格认定及处理

——江苏淮安中院裁定南某诉虞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诉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利益纠纷存在为前提。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一审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针对其他当事人作出的判决,因一审判决并未对其作出不利认定,上诉人不具有上诉利益,故其不具有上诉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其上诉。

本案案号:(2018)苏0804民初5532号,(2019)苏08民终958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 玥9
不当使用名人题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福建高院判决贵州茅台酒公司诉贵州海航公司、厦门万事鑫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由于名人题词内容与权利人的在先文字商标存在近似,生产商在产品上和商业宣传中对该题词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文化名人为某类产品或商业经营主体所作的题词仅仅属于特定个体的用户体验,不代表产品的实际情况,生产商对题词进行突出的商业使用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描述性正当使用。

  本案案号:(2017)闽02民初804号,(2019)闽民终605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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