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在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以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利己(当事人)行为发生。本期旨在通过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裁判规则。
截止2019年12月,在无讼网输入“案外人申请再审”(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70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32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为83篇。
基本理论
1.概念
在生效裁判实质性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而案外人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又没有获得程序参与、辩论和质证等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案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生效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制度,就是案外人申请再审。
2.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第一款,其适用条件是:(1)须从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2)须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3)再审申请须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再审申请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5)案外人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两种不同的救济程序,二者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中,撤销之诉为一般救济程序,而申请再审为例外救济程序。二者不能并用,只能择一行使。具体为以下几点:
(1)只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裁判、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裁判、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能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参自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主要是指物权和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
案 件:洛阳钰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东展工贸有限公司、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97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债权
来 源:无讼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首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为,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洛阳钰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信公司)并未提供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证据,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其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主要是指物权和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因此,钰信公司主张二审判决损害其债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钰信公司如认为对一拖众成公司享有债权,可另行起诉解决。
实务要点二:
案外人仅对生效裁判的事实表述存在异议,该异议并非针对裁判结果,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案 件:福州天鹅饭店、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432号]
案 由:股东出资纠纷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但从本案具体审理情况看,原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对一审原告巴巴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是判决驳回了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自然也不存在案外人福州天鹅饭店(以下简称天鹅饭店)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天鹅饭店具体再审请求看,其并非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而是认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部分事实的表述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而如果天鹅饭店与他人就相关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虽然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天鹅饭店就所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福建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于所涉建筑物权属等问题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天鹅饭店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实务要点三:
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 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抵押权 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广西高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核心理由,是案外人选择执行异议途径后就不能再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应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这是本案也是执行异议领域的一个基础的案外人异议识别问题,即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异议都属于该条规定的异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表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则更明确解释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其“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虽然属于实体权利,但该权利是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转让或者向受让人交付。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因未得到保护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尽管对于抵押权人异议究竟按照第二百二十五还是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仍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如将其归属于案外人异议,则需要扩大目前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界定的范围。……本案上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只是请求依法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法院不得强制转让或交付执行标的物,更未明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程序。钦州中院做出的(2015)钦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未对该异议性质作出定论。既然该异议不应当归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从而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据该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故不能限制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认为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将抵押权人的异议,界定为执行行为异议不便于理解,则至多可以认为该种异议处于模糊地带,即既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理解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在尚不能准确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尊重抵押权人自己对于程序的选择,允许其自行选择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抵押权人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受理。
实务要点四:
案外人不能以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关且在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 件:梁某与范某洲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59号]
案 由:民事其他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梁某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具备法定受理条件,应否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案中,梁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亦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列条件,需要考虑的只是其起诉是否符合第二项条件。具体而言,就是梁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条件。
本案梁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指向的执行依据即原判决是本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甘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梁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原判决作出后的2010年,梁某从房屋登记名义所有人李某军处受让案涉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梁某主张其在原判决作出后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故应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梁某提出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原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关;且梁某并未主张原判决存在错误,其起诉目的并非推翻原判决,梁某所主张的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亦与原判决是否正确无关。因此,梁某的起诉符合“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梁某受让案涉房屋系在原判决生效之后。不能根据在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对案件提起再审。且梁某并未主张原判决存在错误,故本案原审裁定指引梁某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解决诉求,亦有不当。
小结
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这一机制,不仅可以部分弥补刺激虚假诉讼的辩论主义之不足,减少二次纠纷出现的概率,而且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维护纯洁的民事诉讼秩序,鼓励诚信诉讼。当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只是对案外人利益进行事后救济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法院事前和事中的谨慎审查与防范、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依职权调查收集案外人利益受到侵害与否的证据等职责。